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
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20〕61号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的相关要求,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监管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在教务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培养第一线人才。
第二条 学生应通过顶岗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劳动观点,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让学生获得符合实际工作条件的基本训练,从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同时也能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开阔视野,建立市场经济观念。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习惯和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树立起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竞争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尽快成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凡我校学生必须参加顶岗实习,一般情况下,顶岗实习优先安排在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
第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专业相关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各学院成建制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人数,应占学生总数一定的比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100%带薪顶岗实习,且实习单位应妥善安排学生食宿。
第二章 顶岗实习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开展顶岗实习岗位的开发工作。各学院负责落实本学院顶岗实习岗位开发工作。
第八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校企合作处与各学院共同组织召开用人单位与顶岗实习学生双选活动,完成顶岗实习岗位派遣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年度顶岗实习岗位开发与派遣工作的内容、形式与时间要求,适时上报有关材料,做好实名制动态统计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第五学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顶岗实习管理人员,负责全校顶岗实习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巡查各学院顶岗实习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到企业巡访,并定期向主管校长汇报。招生就业处负责第六学期就业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的开发工作,并安排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学院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指导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走访,检查学生实习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每个学院指派一名顶岗实习管理人员,负责本学院顶岗实习日常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协助企业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教育,督促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学生的工作、生活与安全,及时帮助解决顶岗实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所在学院院长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撰写顶岗实习报告,并对学生进行考核;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资料保管。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实习岗位和实习师傅;协助并配合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走访和调查;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在学校协助下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收集各项顶岗实习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实行动态管理、月报表制度。具体要求和规定以教务处下发《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安排顶岗实习管理人员负责本学院顶岗实习工作,教务处顶岗实习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各学院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一名员工,要同时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依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要及时与本学院指导教师联系,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实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和家长同意证明,经实习单位和所属学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其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突发事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发生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时,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报告;指导教师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要向所属学院院长汇报,同时指导教师应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各学院院长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具体情况,并及时赶到现场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企业应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期限。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考核制度,同时采取双及格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考核一次,企业评价占70%,学校评价占30%,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每学期对企业进行一次评价,可包括工作环境、企业管理、食宿等方面评价,企业应根据实习学生的评价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评价充分了解学生在企业实习的状态和诉求并为企业提出宝贵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严格遵循教务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随着教务处《实施细则》的修订,本管理办法也要随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