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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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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辽装院发〔20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就业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人社部等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就业工作作为落实十九大精神,服务辽宁振兴发展,衡量我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建立党委负总责,辅导员和专业教师、人政人员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全员抓的工作格局。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亲自抓就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二级学院(校)就业工作,二级学院(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就业工作。通过年度就业工作意见,落实学校全员参与就业和校院两级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和“学校领导包院系、院系领导包专业、教师包学生”的就业责任体系,成立学校和学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学校就业工作目标,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高度重视对毕业生的服务辽宁振兴教育和到基层就业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和引导毕业生围绕我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一带五基地”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战略,大力宣传、解读我省各市地吸纳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基层 ,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到中小微企业、到辽西北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及急需人才的地区就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  就业指导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合署)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提供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合署)、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合署)、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合署)、各学院就业顶岗实习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要把就业创业作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就业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就业岗位开发与就业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毕业生实际情况,学校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收集、审核与发布就业信息,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我校就业市场平台,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务。

第七条  供需见面及双选

通过联系及邀请用人单位举办校内大中型双选会、专场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与供需见面及双选活动。

第八条  资格审查

根据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及文件要求,校对生源信息,通过省端就业系统平台完成基础数据上报工作,并根据校对结果上报纸质证明材料,形成我校毕业生资格审查报告,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现场资审,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材料发放

从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统一购入《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按照资格审查结果向毕业生发放材料。

第十条  省优毕业生评选

根据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省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和文件要求,组织我校开展省优毕业生评选活动。根据评选结果完成在省端就业系统的上报工作并撰写评选报告,以校发文形式上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并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公布的结果在校内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及文件要求,对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沈北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制作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明细,按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制定就业工作意见

根据就业工作目标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统计和上报就业数据与材料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的通知和文件要求,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与就业率统计、省端就业系统数据上报、就业材料审核工作,并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我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现场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就业核查

学校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100%核查,确保毕业生就业信息及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所有核查形式均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双向核查。各二级学院对学生上交的就业证明材料首先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就业企业运营状态,如果处于注销状态,则将证明材料退回学生,认定该生处于未就业状态,继续为其推荐就业至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鉴证及派遣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协议鉴证的通知和文件要求,收取、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备案。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关于高校毕业生集中派遣工作的通知和文件要求,准备毕业生派遣数据,制作和打印派遣名册,形成工作报告,上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打印毕业生《报到证》,按时向毕业生发放。

第十六条  档案转递

根据毕业生派遣情况,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档案转递明细,将毕业生档案进行派送。

第十七条  改派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调整改派期限)为2年,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可携带改派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改派,学校审核后出具改派证明,毕业生可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改派。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

学校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发放、回收调查问卷,汇总、统计、分析跟踪调查数据。

第十九条  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学校根据毕业生跟踪调查数据统计信息、省端就业系统数据,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情况与工作措施,编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一般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岗位开发与就业信息发布、供需见面及双选、资格审查、毕业生材料发放、省优秀毕业生评选、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统计和上报就业数据与材料、就业核查、鉴证及派遣、档案转递、改派、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阶段。

第三章  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为学校副校长,成员为招生就业工作处、各相关学院(校)、发展规划处(合署)、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基建处(合署)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对全校就业工作负责;负责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负责审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校领导督导包干相应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统筹管理、部署监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开发就业岗位,尤其是名优或者百强企业的岗位开发,收集、审核与发布就业信息,搭建我校就业市场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务,举办大中型双选会;

(三)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组织各学院(校)通过省端就业系统完成基础数据上报工作,并进行校审和核查各学院(校)上报的纸质证明材料,形成我校毕业生资格审查报告,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完成现场资审

(四)负责从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统一购入全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按照资格审查结果向毕业生发放材料;

(五)负责联合学生处组织我校开展我校省优毕业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处评选结果及省优毕业生数据库,完成在省端就业系统的上报工作并撰写评选报告,以校发文形式上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

(六)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对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沈北新区人社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制作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明细,按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七)负责培训各学院(校)省端就业系统使用人员,组织各学院(校)做好就业率统计、就业材料审核工作,负责统管和校审工作,按照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我校就业情况月报、周报,完成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现场审核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负责按比例抽查,向各学院(校)反馈抽查结果,所有核查形式均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双向核查;

(九)负责收取、审核各学院(校)上交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备案;

(十)负责准备毕业生派遣数据,制作和打印派遣名册,形成工作报告,上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打印毕业生《报道证》,按时向各学院(校)毕业生发放;

(十一)负责对各学院(校)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档案转递明细,将毕业生档案进行派送;

(十二)负责为在择业期内的我校毕业生审核改派证明材料,出具改派证明;

(十三)负责设计跟踪调查问卷,组织各学院(校)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各学院(校)跟踪调查数据;

(十四)负责制定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大纲,根据毕业生跟踪调查数据统计信息、省端就业系统数据,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情况与工作措施,编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各学院(校)就业干事和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指导、考核各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督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准备工作;

(十七)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各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校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为副院长(副校长),成员为各教研室主任及就业干事。各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学院的就业工作,并对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督导包干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本学院(校)就业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校)主要职责

(一)担承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主体责任。

(二)负责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与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工作安排,管理、部署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教育工作;

(四)负责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开发就业岗位,收集、审核与发布就业信息,组织用人单位参与校园大中型双选会,举办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

(五)负责本学院(校)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省端就业系统完成基础数据上报工作,准备资格审查纸质证明材料,上报招生就业工作处;

(六)负责按照本学院(校)资格审查结果向毕业生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

(七)负责组织本学院(校)省优毕业生评选活动,上报评选结果及省优毕业生数据库至学生处及招生就业工作处;

(八)负责对本学院(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本学院(校)申领汇总表至招生就业工作处;

(九)负责做好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就业材料审核工作,完成省端就业系统数据上传工作,上报招生就业工作处;

(十)负责对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更新就业信息,保证就业数据不造假,对就业数据真实性负责。

(十一)负责收取、审核本学院(校)上交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上报至招生就业工作处备案;

(十二)负责按时向本学院(校)毕业生发放《报到证》;

(十三)负责对本学院(校)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统一报送至招生就业工作处;

(十四)负责组织本学院(校)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汇总、统计、分析本学院(校)跟踪调查数据上报至招生就业工作处;

(十五)负责本学院(校)毕业生跟踪调查数据统计信息、省端就业系统数据,结合本学院(校)就业工作实际情况与工作措施,编制本学院(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六)负责组织本学院(校)就业干事和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负责指导、考核本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本学院(校)配合招生就业工作处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督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准备工作;

(十八)负责完成学校和招生就业工作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就业工作中参与就业岗位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校开展的就业指导教育,学习毕业生就业政策与规定,了解就业信息与就业程序;

(二)做好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的相关准备;

(三)积极参与校园双选会、专场招聘会等双选活动,有效利用学校提供的顶岗实习及就业机会;

(四)秉承对自身、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谨慎签约,诚实守信;

(五)遵守学校规定,按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报到证》。

第四章  就业岗位开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省、市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学校举办的大型就业双选会;各学院(校)举办的企业专场就业双选会;国家、省市、地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毕业生顶岗实习、就业岗位开发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通过中介公司以收取学生管理费等形式为学生开发顶岗实习、就业岗位,不得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大中型双选会统一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单个企业的专场双选会由学院(校)自行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就业、顶岗实习一体化工作机制。所开发的所有顶岗实习岗位都必须为毕业生就业岗位,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即为所负责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管理教师,既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指导,也负责学生就业全过程(直到学生毕业年的12月31日)的思想政治教育、择业观和就业观教育、顶岗实习就业心理疏导、就业状态的跟踪上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收缴、学生毕业后半年内的就业跟踪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必须提前向招生就业工作处或学院(校)提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信息,并在双选会上如实向学生介绍。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必须承诺与学生、二级学院(校)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每年度的2月底前,用人单位对在其企业顶岗实习学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将来不予录用的学生通知学校,学校负责为学生另行安排就业单位。对于考核合格并在毕业前无较重违纪行为的学生毕业后企业必须予以录用。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必须事先承诺在每年的5月10日前与仍在其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保证学校就业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前不做上述几项承诺的,不予安排双选活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顶岗实习协议》规定,给应届毕业生(顶岗实习生)就业利益造成损失的,招生就业工作处和各学院(校)有义务协助学生维护就业利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自身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招聘毕业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学生可自愿与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第五章  就业数据监测与核查

第三十四条  成立校、院二级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为学校副校长,成员为招生就业工作处、各相关学院(校)负责人。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就业核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成员为就业科所有人员,学校就业核查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科合署办公。学校就业核查办公室负责学校就业核查日常事务。各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各学院(校)院长(校长)、总支书记和承包本学院(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为副院长(副校长),成员为各教研室主任及就业干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就业工作问询会。每年的4月至8月份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学校就业工作情况汇报,9月至12月至少每2个月听取一次学校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对就业政策、要求落实情况、就业工作进展、就业数据上报、就业数据真实性进行问询。

(二)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对问询会发现的问题责成承包各学院(校)的校领导督办解决或予以处理。

(三)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校就业核查办公室每年从8月份至12月份每月抽查每个二级学院(校)不少于5个毕业生就业真实性情况。核查结果在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问询会议上公布。

(四)负责对就业工作中违反就业工作纪律、就业数据造假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会议予以问责。

(五)负责组织迎接省就业督查工作。

(六)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上报省里的就业数据真实性情况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本学院(校)就业工作问询会。每年的4月至8月份每月至少每2周听取一次本学院(校)就业工作情况汇报,9月至12月至少每1个月听取一次本学院(校)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对就业工作责任人的就业工作进展、就业数据上报、就业数据真实性进行问询。

(二)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对问询发现的问题由院长(校长)、总支书记负责督办解决或予以处理。

(三)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每年从5月份至12月份每月每人抽查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真实性情况不少于5人。

(四)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教师对就业数据实行当月上报、当月核实制度。各学院在每月上报就业数据时,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拟上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采用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五)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8月份、11月份共组织两次对本学院(校)所有毕业生就业情况全面核查工作。核查采取教师交互核查办法进行。8月份重点核查本学院(校)初次就业数据的真实性。11月份除继续核查就业数据真实性外,重点检查毕业生是否在岗或更换工作单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对于离岗未再就业毕业生及时进行就业帮扶,对更换工作单位毕业生要及时更新就业信息。

(六)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对本学院(校)就业工作中违反就业工作纪律、就业数据造假等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行为情况轻重决定是否上报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七)学院(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上报学校的本学院(校)就业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处、各学院(校)要严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按要求开展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各学院(校)按照通过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平台,实时更新学校实名制就业数据库。各学院(校)更新上报后统一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科审核后上报省大学生就业局,并定期向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更新国家就业动态监测系统实名制数据库。

第四十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向教育厅指定的邮箱报送学校当月的就业工作状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等。

第四十一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的时间结点、统计标准等报送要求及时报送学校初次就业和年终就业情况。在报送学校初次就业情况和年终就业情况前,学校就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都必须组织招生就业工作处、各学院(校)对就业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二条  校院两级就业核查应对毕业生就业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工作可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应采取双向核查方式,特别要重视从企业角度进行的逆向核查。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校)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对所负责的毕业生就业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学院(校)就业干事对在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平台上所上报的就业数据正确性负责(即不可出现误填报、误操作情况)。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科长及负责数据形式审查的科员对所审查数据正确性负责。各学院(校)负责人、总支书记对本学院(校)上报就业数据真实性对学校负责。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的就业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就业工作处、各学院(校)和机关各职能部门完成相应的就业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各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校)人员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机关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将各学院(校)年度初次就业率、初次省内就业率、协议就业率、年终就业率等就业数据、机关各职能部门完成岗位开发情况及各次学校就业核查办公室对各学院(校)就业数据真实性的抽核查情况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就业工作年度考核的数据依据。

第四十六条  就业工作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就业任务的客观数据等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就业目标纳入学校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与部门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存在就业数据造假的人员、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或“好”等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把毕业生就业情况,即各专业的年度初次就业率、初次省内就业率、协议就业率、年终就业率以及就业专业对口率、就业企业质量(是否为国内500强企业、是否为行业龙头企业、是否为大中型以上企业等)、用人单位满意度等作为各专业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调整、招生计划增减的重要依据。每年度就业质量报告除在校园网公开外,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将电子版发送给领导、教务处和各相关二级学院(校)。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学校就业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信息、就业进展和毕业去向凭证等其他重要信息,导致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影响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通过中介公司以收取学生管理费等形式为学生开发顶岗实习、就业岗位,给学生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与用人单位串通,通过减少其介绍的顶岗实习学生实习补贴实现个人或部门获利的。

(五)就业相关人员故意对所负责的毕业生就业信息造假,为没就业毕业生制造虚假就业材料谎报就业的。

(六)就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使工作人员进行就业数据造假的。

(七)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就业工作经费人员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年学费全部总额的l%。其中就业工作经费可用于用人单位及就业岗位开发(含交通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就业双选会、就业指导补助、就业核查(含交通费、电话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就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就业奖励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确保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