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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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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辽装院发〔201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不断改进完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关系学院生存、发展,是学院的重要工作,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处于优先地位,在经费等政策上给予充分保障。学院实行全员招生工作体制,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都负有招生责任。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进一步提高学院招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水平,全面维护我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加强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服务部门、保卫处、高职各二级学院、辽宁广播电视学校、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辽宁技师学院)、教务处、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确定各类型招生规模、招生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3.研究制定学院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4.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述,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开展招生工作调查研究,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方式,在保证生源数量稳定的同时力争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2.按照各省招生政策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统筹组织制作招生简章、招考通讯广告等线上线下招生宣传材料;

5.统筹组织有招生计划的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高招生宣传实效;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负责解答来人、来函、来电及网上有关招生工作的各类问题;

7.协调招生网站和单独招生平台报名、录取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8.负责与各省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招生录取相关工作;

9.组织单独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

10.组织实施学院高考统招录取工作;

11.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12.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13.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做出年度招生工作总结与近年招生工作分析报告,提交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14.负责将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和高考统招工作方案及封存好的单独招生录取数据及时上交纪检监察处;

15.组织实施完成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二级学院拟招生专业计划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本二级学院网站建设,配合做好学院招生网相关材料的上传及更新工作;

3.积极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学生活动、参赛获奖、优秀毕业生等招生宣传素材;

4.完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本二级学院负责的包片区域生源组织和重点生源学校沟通联络工作;

5.做好本二级学院招生工作总结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完成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招生宣传工作需要的学院简介和学院其它相关基本信息;

2.纪检监察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过程中的全程、全方位监督,负责接收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的单独招生报名数据、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预录取数据等材料;

3.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招生章程中资助政策、学籍管理等信息,及时提供入学须知、资助政策手册等录取通知书装填材料;

4.财务处负责提供招生章程中学费标准等信息,负责单独招生报名费收缴等相关工作;

5.后勤保障服务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期间值班人员用餐和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

6.保卫处负责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辽宁广播电视学校、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辽宁技师学院)按照学院确定的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落实招生计划,于每年的9月15日前精确提供下年度的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3+2模式)转段各专业人数信息,并于当年的3月15日前再次核对并上报当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3+2模式)转段各专业人数信息;

8.教务处负责提供招生章程中专业招考限制条件等信息,提供拟招生专业信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考试工作;

9.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招生网站及单独招生平台的建设(技术实现环节)、软件、硬件的维护工作;负责招生宣传、录取期间校园网和教育网的网络畅通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计划是扩大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重要环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会同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综合考虑生源、教学、管理、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年度招生专业(需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及各专业招生数量参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上一年度招生数据分析报告拟定后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年度招生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内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年度招生计划以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学院事务公开栏目和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教育厅下达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扩大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录取。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六条 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七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起草,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审核、备案,并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学院事务公开栏目和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是扩大学院社会影响力,增加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确保完成招生任务的重要环节。全方位的宣传学院办学特色详实解答学院招生政策,是考生和家长深入了解学院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创新改进宣传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力争构建一个高效率、高质量的招生宣传网络。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会同各二级学院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应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微信、电话、进校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院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院重要途径。科学设计、合理编印招生宣传材料,要从考生的心理出发,根据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不诋毁其它学院的原则宣传本校,杜绝虚假宣传,树立学院品牌形象。

第二十三条 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校对与审核,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六章 单独招生

第二十四条 单独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组织命题、考试、评卷、成绩录入,并及时将考生成绩及“考试成绩统计报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依据单独招生计划和教务处提供的“考试成绩统计报告”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审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录取原则及办法通过学院事务公开栏目和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单独招生预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二级学院共同进行。具体工作流程是:按照考生第一志愿和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在招生专业计划内进行预录取→对预录取考生进行电话确认工作→对同意到我校就读的考生锁定录取状态,对不同意到我校就读的考生退档并顺次录取下一名考生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录取过程按照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第四志愿→第五志愿→第六志愿→调剂志愿依次进行,上一志愿未完成电话确认工作或有符合条件但未被录取考生不可开展下一志愿。录取排序、确定录取专业环节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和五个二级学院各派一人,同时操作,相互一致才予以确认,以确保相互监督。单独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需将录取过程数据向纪检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录取考生名单报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根据备案结果,通过学院单独招生平台公布正式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高考录取

第三十条 高考统招录取工作在辽宁省教育厅、各省招考委、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高考统招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院校子系统基本版2012”平台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录取室和录取专用电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由招生科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全程检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第三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录取工作相关规定。

1.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设置配备;

2.不准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进行招录宣传;

3.不准索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私自降低标准录取考生;

5.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七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三十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四十条 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需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省招考委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得私自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四十三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剩余招生计划,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将录取名单转交学生处和纪检监察处,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四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二级学院与未报到学生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未报到原因,尽力做好劝说工作,提高报到率。

第八章 监督及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各省教育厅、招考委、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录取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院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及时上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同时在招生网上发布声明。

第五十条 连续2年省内计划实现率(实际报到学生数)70%以下(含70%)的专业从第三年开始停止招生。

第五十一条 在实现学院当年高职招生规模不低于上年度的前提下,对在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