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风险控制实施办法(修订)
辽开大党发〔2024〕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决策内容与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组织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九)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享受相应待遇的干部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资金使用额度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学校重大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之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资金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项目的调整和未列入预算的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在提交党委决定前,应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风险控制实施办法》(辽开大党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