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辽开大党发〔2024〕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的,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委扩大会,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书记决定。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非党员校领导、学校纪委委员为党委全委会经常列席人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会的委员,可事先对该次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对因故缺席的委员,会后应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一般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书记提出。需提交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一定程序和不同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凡是涉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一般不临时动议。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党委全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候补委员和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贯彻执行;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党委常委会进行党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经党委常委会或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党委全委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