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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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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2日 编辑 :党辉

中共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辽开大党发〔2024〕6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保障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需要提交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沟通酝酿,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凝聚力量。书记办公会不得代替党委常委会作出决策。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听取学校纪委对重要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五)需要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其他重要事项。

 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其他出席、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书记办公会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常委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以在会前分别向参加会议的有关党委常委汇报沟通、征求意见。

 党政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研究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紧急事项的,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书记办公会酝酿未形成共识的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书记办公会应当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存档备查。酝酿干部人事事项,由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听取重要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由纪检监察处安排专人记录;研究其他事项,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讨论事项。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须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十二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事规则》辽开大党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