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学校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事务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价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专业建设、课程资源建设、教学信息化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学工作健康规范持续发展。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21人-3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含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学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开放教育体系市级开放大学校长和一线正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任,可连聘连任。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召集和组织委员会议,收集和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及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指导各层次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审议、论证学校新出台的教学、教学管理和职称评审等规章制度,审议并确定重大教学工作计划、职称评议和教学成果评价标准等。
(五)审议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向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研究或讨论、评价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学校开展专业及专业群建设相关工作,代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学术造诣高,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熟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规律、人才培养工作,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时间。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履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晓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二)参加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出席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遵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学校教学的重大决策工作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建议方案,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基础性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具体操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议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经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不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相关专门小组会议,由不少于该专门小组会议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对议题的意见,在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委员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学工作委员会聘期届满止。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评议结果,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复议。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工作议题性质亦可临时聘请校外相关专家,外聘专家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活动所需的劳务费用,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专家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辽开大字〔2023〕144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