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责权限的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必威国际betway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由部分学术委员参加,主要开展某一专项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相关学术组织或专家组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拟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和议题需经提议部门或提议人申报,经分管该事务的校领导同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第八条 提议部门或提议人必须事先就提议事项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并于会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提供审议材料及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审议。
第九条 提议部门或提议人须填写《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提报表》(见附表)并附审议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送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应提前 3 天通知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书面材料送达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
(三)长期在外地学习、培训,不能出席会议的。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汇报人按规定时间发言,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回答委员提问;参会学术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或表决,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委员意见、宣布决议。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或 1/2 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经学术委员会首次审议未获通过的事项,按照审议意见补充和修改后,可以再次提交审议。再次审议仍未获通过,不能再提交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按时出席会议。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在会前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十七条 列席会议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入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退场。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科研成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其他人员和部门(单位)的评价言论;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未遵守学术委员会相关保密规定、回避规定等相关纪律要求的,视情况追求其责任,包括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等。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全体委员会议的签到、记录等工作,并对会议决策事项、出席委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进行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文件。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签发,并根据研究事项确定会议纪要发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决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第二十五条 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会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