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或其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须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兼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较高学术水平原则。学术委员会由我校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专业合理分布原则。学术委员会组成须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分布情况,并适度向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
(三)工作需要原则。学术委员会组成须考虑学校学术工作需要,吸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比例分配原则。学术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学术委员会组成须考虑学校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吸收一定比例青年委员参加。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学术科研事业。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直,能够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参与学术事务。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一届的任期要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教学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部门推荐产生,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愿申报。
(二)所在部门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推荐。
(三)形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均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应超过3届,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通过,即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后,依据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产生,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术委员补选人选,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领导补选人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学术顾问,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门,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的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在工作需要时,就科研评审、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各专业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议事机构,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重要的学校学术科研制度。
(二)审议校级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名单。
(四)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对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九)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到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评定,也可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或专家组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校自主设立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学校自主设立、对外推荐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等。
(四)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推荐学术人才人选。
(六)特殊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及岗位分级聘用人选。
(八)需要进行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随时举行学术组织或专家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须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委员的陈述,必要时应重新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未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有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一般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校学术工作进行总结,提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按照上级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2名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秘书处方予以受理;修改方案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