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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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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字〔2023〕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开展办学、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就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领导、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各级责任制,各级领导要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责任贯穿于学校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本办法中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

第二章 合同类型

第四条 学校合同按照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一)物资类(包括仪器、设备、材料、教材、图书等)采购合同;

(二)服务类(包括物业管理、安保服务、停车位管理、审计、鉴定、评估、印刷等)采购合同;

(三)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检测与鉴定等)

(四)维修或改造、安装及装饰工程合同;

(五)科研类合同;

(六)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七)国际交流类合同;

(八)合作办学、培训等项目合同;

(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十)人力资源管理合同(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

(十一)战略合作协议;

(十二)借款合同;

(十三)其他经济合同。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施分级管理,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金额大小将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为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正常业务且合同标的金额较小(3万元以下)及科研合同。

(二)重要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金额较大(3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合同事项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校企合作类、合作办学类等合同。

(三)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金额较大(200万元及以上)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项目的合同,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战略合作类、校企合作类、国际交流类合同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执行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招标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学校非招标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发起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部门为合同的执行部门。学校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全局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管理措施和风险预防前置化,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负责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般、重要、重大合同进行分类;负责合同的登记负责合同的按期归档;

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对所有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校内各部门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规范使用学校公章;

向归口管理部门或执行部门交办或分配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或者参与、指导重要、重大合同谈判、起草;

(二)根据职能职责对一般、重要、重大合同进行分类、审核;

(三)监督执行部门履行合同;

(四)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

(六)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招标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

(二)负责非招标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非招标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合同按照“谁签订、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审批及履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 一份合同或因同一事项订立的多份合同,累计金额达到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事决策标准的,须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他达到我校 “三重一大”决策标准的事项,按照我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风险控制实施办法》执行。预算内项目涉及的常规性支出不需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类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署,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非招标合同审批实行会签制度,履行会签审批手续后方可签署合同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

一般合同由合同执行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审定后会签,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但涉及重要或重大事项的除外。

重要合同由合同执行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执行部门分管校领导联合审定后会签,由执行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其中,涉及因同一事项订立的多份合同,采取一事一授权原则,履行会签审批手续(附件1)及审批明细单(附件2)。

重大合同或按要求必须由法人签署的合同经项目负责人、执行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联合审定后会签,由校长签署。

涉及办学内容,人事,资产,财务经济关系等合同,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归口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如期履行。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执行部门应按合同审批程序履行会签手续,并将结果汇报给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发现法律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不可消极拖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订立的所有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合同审批表及审批明细单等)均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将签订的合同送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归档涉及资产处置办学项目、财务经济关系的合同,须向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备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执行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予以补偿或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批准或伪造合同审批手续,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审查义务,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将学校公章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会签、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六)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七)存在未履行主体责任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

2.签署合同或协议书面审批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