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辽开大字〔2023〕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1〕696号)、《辽宁开放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学校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预算支出结果的评价,为学校和上级部门提供预算支出绩效信息,增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观念,促进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会计资料;
(三)学校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办公会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议学校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查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审查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校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学校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审查学校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四)向省财政厅报送学校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三)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部门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十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随着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和深入,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三)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根据学校战略规划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并计划在预算规定期限内达到的资金使用效果。学校在编制预算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五)衡量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部门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要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反映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状况,衡量目标实现程度,揭示预算支出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可量化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三)共性指标由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审核部门和项目绩效指标的重点包括:
(一)与目标是否具有相关性,全面真实地反映目标的实际情况;
(二)反映同一内容的各项指标是否相互独立而又具有关联性;
(三)能否真实显示绩效的实际水平;
(四)是否便于掌握和使用;
(五)是否经济有效、使用成本较低;
(六)指标数值是否容易被人为操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对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时,要根据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制定部门及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确定目标指标值,并按要求纳入预算的草案文本。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拟定预算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以直接组织评价为主,部分内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资料收集;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单位)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评价结论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按照财政厅的要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财政厅审核。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制定和完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指标标准体系,作为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目标值,以及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 学校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实施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以增强各部门责任感,加强社会公众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九章 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评价工作组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三)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者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的,应予通报批评;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3.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