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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辽开大字〔2024〕38号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04〕40号)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陆续出台的相关住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一)全民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和全民事业编制的离休退休人员中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补贴范围内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仍可按职工在世时享受的政策发放补贴,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

第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人事厅核准的档案工资职级为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作为申请住房补贴的依据。

(一)正副厅级、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或相应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二)正副处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05平方米;

(三)科级及以下,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人员85平方米;

(四)新参加工作职工60平方米;

(五)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六)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

(七)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平方米;

(八)老红军及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同志补贴面积标准仍执行各职级标准。如他们有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则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如未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有住房差额面积住房补贴发生时,可在差额补贴面积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第三条  补贴额计算方式

住房一次性补贴额度=(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760元+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7元*职工购房工龄)x(当前职级面积标准-有房面积)x1.05

:购房工龄是指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工龄(1993年底之前的工龄).

第四条  职工住房认定办法

(一)职工现有住房的认定要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职工现有住房情况在单位内要予以公示。

(二)无房职工的认定

1.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

2.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拆迁安置房、拆迁货币补偿;

4.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安居工程房;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房和建造房屋;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工资性提租补贴).

(三)有房职工的认定

1.职工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承租的不可售军产住房和使用权交易的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其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即同期公房出售成本价)或低于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筑面积,高于同期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的计算扣除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住房面积标准-有房面积)内购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x所购住房面积);

6.省直实施货币化政策前,职工享受了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其额度按照《省直在身机关单位货币化政策之前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折算家庭有房面积平均价格对照表》(辽宁省直房委字2005年〕6号文件);

7.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面积计算的住房,职工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其原分配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多处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8.离异职工有房面积核定是:职工、职工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核定为双方的有房面积:离异后职工再婚的,再婚后未与现配偶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有住房,其与原配偶核定的有房面积,不核定其现配偶一方。

9.其他未尽情况均以省直房改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职工住房补贴在建档、公示、住房情况审查合格后,学校根据财力,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原则上按下列顺序进行轮候发放: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同等条件下无房或购房者优先。

(一)已故职工以去世的早晚为先后顺序进行排队。

(二)离退休人员中,先解决离休人员中住房未达标的,后解决退休人员中住房未达标的。相同条件下,以离退休的早晚顺序排列先后,

(三)在职人员,在我校工作满3年,5年之内退休的,按退休早晚顺序排列先后,条件相同时,先解决无房职工,后解决住房未达标的职工,

(四)以上人员住房补贴均按实际补贴额一次性发放。

(五)补贴资金的发放

1.当住房信息经调查、核准、公示,无异议后,补贴款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2.当年度的补贴资金发完之后,所排队伍的顺序在下一年度继续有效。

第六条  有关规定

(一)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

1.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

2.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

3.有住房纠纷者。

4.因公或因私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5.在调查、公示后,住房情况存有异议的。

(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循私舞弊,否则,学校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三)教职工应实事求是,如实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追收其违规所得的住房补贴。拒不退还者,学校将从其工资中扣回,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职工工龄、职级等个人信息均以学校人事处提供为准。

(六)享受补贴范围,以学校人事处所列名册为准。

(七)每年度补贴款总额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七条  附则

(一)学校成立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协调住房补贴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是学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民主监督机构,负责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下发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执行。如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本办法亦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条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