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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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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教学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教学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职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 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结合学校“学院制”改革要求, 依据《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学 “强基、提质、增效、创优”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辽 开大字〔2024〕67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教育教学管理,本 规定中的调课、代课、停课不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变更。

第三条  高职各教学单位为教师调课、代课、停课的审批、 管理与责任部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为监督检查与 统筹管理部门。

第二章  调课、代课、停课的定义

第四条  调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或形式的情况为

调课。

第五条  代课。因故更换授课教师(具有课程讲授资格) 的情况为代课。

第六条  停课。因故停止原定的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 补课的情况为停课。停课分为教师申请停课和学校统一停课。

第三章  调课、代课、停课审批流程

第七条  授课教师至少提前一天通过教务系统向课程承担 单位申请调课、代课或停课,并由课程承担单位的院长或教学 副院长负责审批。

第八条  审批通过后,由授课教师通知上课学生和辅导员; 如审批未通过,审批人须说明原因,并提出建议,授课教师须 按原课表上课或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  调课、代课、停课申请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教 务系统中操作,授课教师须向课程承担单位的院长或教学副院 长申请,获批后保留审批手续并由课程承担单位及时向教务处 备案。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未在教务系统中调课,授课教师须将 计划的调课安排及时通知学生和辅导员,并通知学生和辅导员 提示后续调课的教师, 以免造成时间冲突。

第四章  调课、代课、停课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调课、代课、停课严格把关, 如因授课教师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正常按教学计划上课的,应 及时更换授课教师。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每学期因个人原因调课、代课、停课 的课时数累计超过总授课课时的 10%以上,学期考核不得评为优 秀;授课教师每学期因个人原因某门课程(1 学分及以上)调课、代课、停课时数累计达到所任课程的 1/3 学时,原则上教师学 期该门课程讲课费降低一档(助教讲课费降为每学时 16 元)。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教师因公出差等进行合理控 制,避免产生大量调课、代课、停课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审批通过停课申请,但确 有重要原因需要停课的,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可审批 通过。

第十五条  全校性的调课、停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法定节 假日、学校重大活动等期间的停课,学校不统一安排补课,各 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教学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补课。

第五章  调课、代课、停课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在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工作中对 的调课、代课和停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代课、 停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工作中将对调 课、代课、停课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无突发事故,未按规定申请调课、代课、 停课的情况,一律视为违规,并按《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关于代课、调课、停课的有关规定》(辽装院发〔2010〕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