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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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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动态调整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构建形成高水平专业群,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职业教育与国家战略布局、重点产业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实现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高职教育非国控招生专业和备案专业。

第三条 学校高职教育专业的规划、设置、预警、停招、撤销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咨询,由校党委会在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基础上负责审定,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及新增专业设置、专业停招、专业撤销备案;教学质量办公室负责专业的质量监控与评估;招生就业处负责拟招生专业备案及招生计划调整;各专业学院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依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学院制”原则,自主开展专业建设与管理,并进行专业的设置及调整申报、评估、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原则。学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辽沈区域内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专业学院应依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各专业学院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所有专业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规范。专业学院设置高职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六)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设置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条 新增专业设置程序。专业学院新增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新增专业论证报告;

(三)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召开新增专业设置论证会,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原则上均须具有高级职称)论证,形成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

(五)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

(六)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七)审定通过的新增专业由教务处和招就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各专业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原则上按照上述流程进行,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七条  专业建设原则。学校各专业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为目标,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关键,深化育人方式、教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基地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  专业建设组织。学校专业建设以各专业学院为主体,实行“学院制”管理,由学校进行统筹规划设计,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咨询指导。各专业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学院整体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提出专业设置、调整建议;专业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任务,开展专业教学标准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进行专业日常建设管理,并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做好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业建设内容。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教学文件制(修)订、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教学改革与研究、专业评估与整改等。

第十条 专业教学标准执行。专业教学标准是开展专业教学的基本依据,学校各专业均须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区域、行业实际和专业办学定位制(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相关要求,以最新版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按照学校统筹的原则、规范、框架,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具体原则、规范、框架,各公共课教学单位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公共基础课程设置;

(二)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做好相关调研分析工作,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三)各专业结合实际落实专业教学标准,制(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由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论证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论证意见等材料;

(四)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

(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六)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学校统一组织各专业参加辽宁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评估,并以教育厅评估结果作为各专业评估的重要结论。此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开展专业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动态调整。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开展专业动态调整,专业动态调整分为专业预警、停止招生、专业撤销、新增专业设置和专业恢复招生。

第十四条 专业预警。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进行专业预警,并由其所在专业学院开展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年度就业率低于60%,年度对口就业率低于50%;

(三)辽宁省教育厅专业评估结果为三星级或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估后认定需要预警的专业。

第十五条  停止招生。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原则上将停止招生:

(一)连续2年预警的专业;

(二)辽宁省教育厅专业评估结果为二星级及以下或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评估后认定需要停止招生的专业;

(三)由专业学院论证后提出停招申请,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校党委会审定的停止招生专业;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校党委会审定的应停止招生的专业。

(五)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列为应停止招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专业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

第十七条  新增专业设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恢复招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专业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已停止招生的专业恢复招生,需按照新增专业设置由专业学院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校党委会审定后恢复招生。

第五章 专业群建设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专业群建设管理原则。学校各专业学院为专业群建设管理主体,各专业群应依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面向区域重点产业集群、产业聚集园区,根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企业核心岗位需求,精准定位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合理组建专业群,并开展相关建设及管理工作。鼓励各专业学院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集中优势专业跨学院组建专业群,并积极申报各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专业群动态调整。学校各专业群应根据产业结构和技术发展动态调整专业群组成,确保群内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同步,形成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专业群动态调整方式主要通过专业调整进行,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辽装院发〔2019〕63号、辽装院发〔202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