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学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推动区域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鼓励教职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资源、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是指科技成果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技术输出,并为服务对象带来价值的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含科技成果持有人(团队)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七)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设计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八)学校认可的其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科技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后的纯收益。学校对净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并以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兼顾相关各方利益。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并保障学校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成果权属的确认、成果转化合同的审批由科研处执行。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科技成果的收集及整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材料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完成人(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受学校法人委托负责学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以及对外涉及的有关法律纠纷及侵权诉讼、仲裁事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批复文件及合同协议、结题验收材料等相关文件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不得阻碍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学校执行机构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应该依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或协议未签约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过程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双方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合作双方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学校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章 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具体申报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填写《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及学校投入情况说明(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报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二级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处。
(三)科研处收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不同的转化方式,分类、分级履行审批手续,协调相关各部门工作。
1.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2.金额3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研处审核,校长审批。
(四)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其价格不得低于学校投入。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成果简介、成果拥有者、受让单位或个人,经15日公示后批复。公示期间,如收到异议材料,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应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转化。学校只接收并研究处理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通过后,合同一经签订,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送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成果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移转化的净收益,不上缴美国库,不列入省财政预算,但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前,财务及审计部门应对净收益分配进行审核,经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机构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一)在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所取得的净收益按照10:10:80比例分配,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团队(课题组)预研基金10%,成果完成人(团队)及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奖励80%。
(二)在省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所取得的净收益按照20:10:70的比例分配,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0%,团队(课题组)预研基金10%,成果完成人(团队)及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奖励70%。
(三)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具体收益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获得的净收益,其分配比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学校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课题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除应收取管理费外,其他经费可以记为“暂存款”,由课题完成人(团队)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并按照项目进度冲减“暂存款”,允许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经费自行组织采购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鼓励研发团队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横向课题的结余资金可视为成果转化的净收益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分配(学校不再提取发展基金),也可用于科研团队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提高科研人员(团队)在横向课题经费中的劳务收入比重,其中:
(一)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时,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课题完成人(团队)可支配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 50%;
(二)承担省外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时,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支配经费部分的6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 50%。
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技术经纪人参与教师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技术经纪人可以依照约定获取佣金,佣金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支配奖励中支付。学校鼓励所有教职工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其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受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内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按学校学术诚信规定进行处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将成果技术成熟度如实告知转化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由双方共同承担转化风险。因虚假告知技术成熟度而给成果转化实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纠纷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赔偿全部损失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后,凡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文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条款,与本文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