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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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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辽开大字〔2023〕10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以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为依托,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为重点,以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承担全校科研诚信建设职责的主体机构。在工作中,学术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依照相关制度对科研诚信事件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对本校教职工的学术失信行为的举报,对全校的科研成果进行科研诚信方面的检查,建立、保管全校的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我校对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荣誉、申请创新基地、申报人才工程等施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的我校教职工,在提交以上各类申报材料的同时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 对我校教职工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每3—5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核查。

第八条 科研诚信审核是职称评审、科研奖励、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在我校教职工申请、申报第六条中所列的各项科研活动前,要对申请人以及项目组成员(合作者)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对有严重科研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对科研诚信事件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等程序,依照我校现行《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我校现行《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进行,对以下失信行为从重处罚: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的;科研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

第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依照我校现行《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进行,对已经核实的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终身追责。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需要从重处罚的,可按照以下各项进行: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撤销教师资格或其他职称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以及我校现行《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所列的各项科研失信、学术不端行为;若国家或辽宁省对科研失信、学术不端行为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