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辽开大字〔2024〕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组建具有较高水平、长期稳定的科研团队,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更好地服务于辽宁全面振兴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实施“有组织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科研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坚持“学校统筹、分级负责,强化定位、突出特色,勇于创新、注重应用,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平台设立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科研平台设立的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辽宁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
(二)科研平台负责人:每个科研平台设立1名负责人,平台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校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熟悉本专业领域前沿知识,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科研平台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固定成员为5—10人。
(四)科研平台设立的硬件条件:平台建设所依托的二级部门已具备平台建设所需的基础条件、研究场地或核心设备。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设立程序
第六条 学校科研平台的设立程序
(一)学校发布科研平台组织申报的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佐证材料,报其拟建设平台所依托的二级部门,二级部门同意后报送学校;
(三)科研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核;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为期5天),之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五)学校发布关于批准建设科研平台的文件;
(六)科研处代表与平台负责人签订平台建设任务书,科研平台开展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向上级申报科研平台,原则上应从学校现有科研平台择优推荐。
第四章 科研平台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平台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学校科研平台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对各科研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四)组织申报上级科研平台;
(五)组织协调各科研平台开展学术活动、工作交流等;
(六)根据学校财力情况,为学校科研平台分配经费,履行相关经费预算审批、支出管理和监督责任;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在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研究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十条 二级部门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依据“谁挂牌,谁负责”的原则,直接领导依托本部门的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科研平台团队;
(二)组织科研平台负责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协调落实科研平台人员、场地、设备等的配备;
(四)对科研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配合科研处对科研平台进行中期考核、终期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科研平台的安全管理;
(六)履行相关经费预算审批、支出管理和监督责任;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科研平台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科研原始资料及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等;
(二)负责编制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并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三)组织申报和完成与本平台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四)同其他科研平台开展交流、沟通,培养后备研究力量;
(五)重视和加强科研平台内部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的建设与效用,加强数据、资料、研究成果的严谨性、真实性审核,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六)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及时制定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出预算,依法依规使用经费;
(七)对科研平台有关研究成果的学术诚信负责;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团队成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在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带领下,瞄准专业前沿,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提升团队的科研水平;
(二)积极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增强自身科研能力;
(三)对本人有关科研平台研究成果的学术诚信负责;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平台团队由专职、兼职科研人员组成,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各科研平台专兼职人员不能交叉。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要积极开展和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平台如需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合作研究的,必须事先报学校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共同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科研平台产出的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平台每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内,科研平台的名称、负责人、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属二级部门同意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科研平台的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视财力情况对各级科研平台予以科研专项资金支持,各科研平台按学校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预算。
第七章 科研平台的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考核与终期验收。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在建设中期,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场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停拨经费,整改完毕经专家评审、学校同意后,可以继续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终期验收。学校科研平台建设期满,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验收。
学校科研平台取得的成果须是在建设期内完成的,且与科研平台建设内容相关。
学校科研平台须同时完成下面第(一)项要求和第(二)项中的2项标志性成果,方可通过终期验收。
(一)科研平台负责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科研平台建设有特色,制度全面,管理机制好,持续发展能力强,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二)标志性成果(须完成以下所列成果中的2个)
1.科研平台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批省级A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不含省级教改项目)。
2.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批省级B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4项(不含省级教改项目)。
3.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批省级C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6项(不含省级教改项目)。
4.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A科研成果奖励(不含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C类科研成果奖励(不含教学成果奖)三等奖2项。
5.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批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
6.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以我校为发表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或辽宁日报、沈阳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2篇。
7.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实现横向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进账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
8.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有1篇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资政建议在辽宁省《咨询文摘》《社科智库》上发表;
9.科研平台的我校全体成员有1篇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资政建议等获时任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厅等厅局主要领导或沈阳市委、沈阳市政府以上领导正面批示,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验收结果合格的科研平台,发放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科研平台,优先保证其建设运行经费,优先申报更高一级科研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缺乏活力、团队成员严重匮乏、研究成果产出少、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平台,将在考核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注销或撤销后,其资产、场地、设备、经费等仍归学校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20〕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