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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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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8日 编辑 :高静静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科信〔202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具体履行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六条 认真执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的要求,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一节  教育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节  预防

第九条 建立学术成果登记备案机制和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制度,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进行及时警示提醒。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推行代表作制,“破五维”和“立新标”有机结合,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本校教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一般不受理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和科研违规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七条 针对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主动披露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会在1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提报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最终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学校会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学校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查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应在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调查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出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  认定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给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节  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暂停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六)开除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说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复查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查,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和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辽电大字〔2016〕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学术不端和科技活动中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