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涉密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制。学校各级领导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均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
第二章 学校领导的保密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委书记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主持、领导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督促、落实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学校保密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对学校重要保密工作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主管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六)领导、督促学校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校长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校的贯彻执行。
(二)把保密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议事日程,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障。
第五条 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
(三)及时研究和部署学校保密工作,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督促、确保学校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保密工作做出批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
(四)督促检查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协调、处理、解决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学校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领导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保密工作重点、秘密事项。掌握分管业务工作中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落实保密管理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四)为分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五)对分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校保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分工。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综合监察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信息技术中心,校企合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组员分工负责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组长
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持、领导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履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督促、落实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各种工作任务。
(二)副组长
学校分管保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领导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协助组长处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副组长受组长委托主持日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三)小组成员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学校相关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适时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领导全校保密工作的专门组织,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全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负责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学校保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开展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教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十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工作职责。
保密办是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保密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起草学校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四)负责筹备组织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
(五)开展保密检查,对发现的泄密隐患和漏洞及时做出整改意见,对发生泄密事件的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学校涉密人员界定,组织开展涉密人员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学校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涉密载体的确定、调整、防护和监管。
(八)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九)协助外事部门做好学校涉密人员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提醒工作。
(十)总结、报告学校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专职保密干事工作职责。
保密办配有专职保密干事,负责处理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建设。
(二)负责落实上级保密部门和学校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学校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校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及检查工作。
(五)做好学校保密工作会议的会前准备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六)完成保密办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职能部门保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承办及归档工作。
(二)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接触、知悉范围, 对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要有文字记载。
(三)负责密码通信网络的使用和管理。并按上级要求定期汇报密码通信网络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相关涉密文件、资料等的复印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并做好登记编号和回收工作。
(五)负责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管理。
(六)负责工勤人员进入学校领导办公室的保密管理,确保工勤人员在校领导办公室工作期间得到有效教育和管理。
(七)对已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 ( 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 )进行保密管理。
(八)严格执行涉密载体的借阅、复制、回收、销毁等规定,认真做好登记、签字手续和文字记载。
(九)按照保密规定,落实不同密级涉密载体的保存和管理措施,确保本部门保密要害部位的防范安全。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保密工作职责。
(一)加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工作。
(二)对新任处级干部进行保密教育,协助保密办做好新任处级干部《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并把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人事处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新入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二)会同用人部门和保密办对涉密人员或新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助保密办做好涉密人员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等)的保密教育及管理工作。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附件2)办理涉密人员离岗手续。
(四)会同保密办对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离岗履行脱密期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五)依据相关规定,协助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违规或泄密等事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二)配合保密办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三)负责新闻媒体对学校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对于宣传报道的具体内容,要会同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综合监察室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信访举报和案件调查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十八条 财务处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学校要求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密工作职责。
负责全校涉密固定资产、设施、设备计划、购置、回收、销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保密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管理保密要害部位试卷库。
(二)负责国家级考试(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单招、对口升学、电大系统考试等)的试卷保管工作。
(三)负责我校对口升学、单招等考试出题人员及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密科研项目、论文、成果、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的保密审查与管理。
(二)负责涉密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科研、结题过程中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检查工作。
(二)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涉密计算机维修工作。
(三)协助保密办落实学校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的各项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案件查办、治安防范等安全保卫工作中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保密办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管理和维护,保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
(三)协助保密办负责重大涉密活动、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协助保密办负责国家秘密设备、产品运输的押运工作。
(五)协助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失泄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外事职能部门保密工作职责。
(一)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对外交流人员的保密审查,并做好相应的审查登记工作。
(二)按照学校保密规定,做好学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和成员行前的保密教育、提醒工作。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保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对干部的提拔、使用、考核要同时考察其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落实本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保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失泄密问题的, 要视情节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